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

 

2.5 建筑整体改造


2.5.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,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:
    1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;
    2 消防车道、救援场地;
    3 疏散楼梯总净宽度;
    4 消防水泵房位置;
    5 消防电梯停靠楼层;
    6 建筑原防烟系统,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。
2.5.2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,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、甲级防火门、窗等防火加强措施。
2.5.3 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执行现行标准。
2.5.4 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,执行现行标准。

目录导航